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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裴根与孟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裴根,孟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裴根,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孟宏伟,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冯裴根与孟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宏伟在X银行X账号内存款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