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裴根与孟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裴根,孟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裴根,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孟宏伟,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冯裴根与孟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宏伟在X银行X账号内存款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