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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万政、赵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万政,赵丽丽,王玉宏,陈修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982号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炳坤,该单位员工。被告:王万政,男,汉族。被告:赵丽丽,女,汉族。被告:王玉宏,男,汉族。被告:陈修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政、赵丽丽、王玉宏、陈修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住所地不详,本院送达诉讼文书未果,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匡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