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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曲靖邦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红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红昆,曲靖邦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飞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红昆,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丁,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邦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超,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曲靖市麒麟区飞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云华,执行董事。上诉人谷红昆因与被上诉人曲靖邦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曲靖市麒麟区飞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2012年4月13日,云南邦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曲靖南城建材市场二期的招商及后期经营管理项目整体转给原告曲靖邦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免租期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为协商解除错误;未经释明、通知及追加即确认被上诉人曲靖邦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麒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2元,退还上诉人谷红昆。审判长 陈 宁审判员 丁 红审判员 余 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