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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巴仁慈与张明伟、马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仁慈,张明伟,马爱萍,张明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369号之一原告:巴仁慈,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明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马爱萍,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明伦,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巴仁慈诉被告张明伟、马爱萍、张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