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2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巴仁慈与张明伟、马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仁慈,张明伟,马爱萍,张明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369号之一原告:巴仁慈,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明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马爱萍,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明伦,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巴仁慈诉被告张明伟、马爱萍、张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