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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迎宝与邹育峰、唐红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迎宝,邹育峰,唐红妹,唐晓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25号申请执行人钱迎宝,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邹育峰,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唐红妹,女,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唐晓白,女,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钱迎宝与唐晓白、唐红妹、邹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迎宝与被执行人唐晓白于2016年8月15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14)相渭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人履行157645.31元。被执行人唐晓白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140000元,余款7645.3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执行和解期间暂缓执行。三、本案执行费5957元由唐晓白承担。四、案外人唐能要为被执行人唐晓白就上述履行事项提供担保。2016年9月6日,被执行人唐晓白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1000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同时申请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中,申请人钱迎宝与被执行人唐晓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