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丙令与陈令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令,陈令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陈丙令,睢宁县。被执行人陈令然。陈丙令申请执行陈令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睢王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令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丙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王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