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本亮盗窃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终23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犯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042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本亮撤回上诉。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闽审 判 员 郑景上代理审判员 廖世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燕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