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吕某甲,付振印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573号原告吕某吕某甲,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法定代理人吕红杰吕某乙,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系吕某吕某甲之父。被告付振印付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吕某吕某甲与被告付振印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