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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880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严某,江阴市××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某,江阴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江阴市××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李某应缴纳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77556元及滞纳金775.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李某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2016年6月27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且已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对本院的查控、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明确表示无需法院再去基层组织作笔录,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蒋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希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