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游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亮,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刑拘前暂住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明珠旅馆,无业。2011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亮为图财,于2016年5月13日,独自一人窜至肇庆市端州区上瑶北六巷73号,趁被害人莫某进入冲凉房之际,潜入其家中,将莫某放在大厅内的手机(白色华为牌荣耀畅玩型,价值700元)盗走,随后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游亮辩解称:当时看到手机在大厅后,想去偷但还未行动就被抓获,没有实际偷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游亮为图财,于2016年5月13日,独自一人窜至肇庆市端州区上瑶北六巷73号,趁被害人莫某进入冲凉房之际,潜入其家中,将莫某放在大厅内的手机(白色华为牌荣耀畅玩型手机,机身号:86693802991285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随后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在卫生间帮儿子开热水器开关后,出来到大厅后看见一红色衣服的背影一闪而过出了门,随后发现其放在大厅内的白色荣耀牌畅玩型手机不见了,追出去后见到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手上拿着自己的手机,于是追上去抓住该男子的双手将手机抢回,并大叫邻居出来,后该男子被制服至警察到场。经其辨认,被告人游亮就是偷其手机的男子。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在上瑶鹎6巷家中听到门外很吵,出去发现其邻居莫某正在其门前附近拉扯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并大叫有人偷手机叫邻居出来帮忙,其上前帮忙期间看到红色衣服男子左手拿着一部白色手机,莫某说该手机是他的,并从该男子手上抢回手机。手机被抢回后,红衣男子见到附近邻居都出来就很配合地走到墙边站着,后狡辩说自己走错房间,又说自己在附近找地方小便等,之后警察到场将其带走。经其辨认,被告人游亮就是偷手机的男子。4、购物清单及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莫某、证人张某对被盗手机进行辨认确认。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具体地址及相关信息。被告人游亮对抓获地点的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游亮的归案过程及身份信息。被告人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游亮有犯罪前科,系累犯。8、被告人游亮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否认自己有盗窃行为,辩解称自己去现场附近是见女朋友、打算找站街女嫖娼等,没有盗窃。庭审中辩解称看到大厅有手机,想去偷,但还没进去就被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莫某及证人张某都证实抓住被告人后从其手中拿回被盗手机,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游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华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