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清桥与被告吴长虹、吴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桥,吴长虹,吴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5403号原告:陈清桥,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虹,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沧燕,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陈清桥与被告吴长虹、吴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清桥的委托诉讼代理了张泽川、被告吴长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沧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清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长虹、吴沧燕共同返还借款12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吴长虹因生意周转之需于2013年6月15日向陈清桥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陈清桥收执,后吴长虹仅返还部分借款14000元,现尚欠借款126000元。因该借款之债产生于吴长虹、吴沧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吴长虹对陈清桥主张的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借款与其妻子无关。吴沧燕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长虹因需于2013年6月15日向陈清桥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陈清桥收执,借条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吴长虹返还部分借款14000元,现余欠借款126000元。另查明,吴长虹与吴沧燕于200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陈清桥提供的借款凭证一份、吴长虹与吴沧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材料一份及陈清桥、吴长虹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吴沧燕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既未到庭应诉,又未书面提出答辩或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清桥与吴长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凭证为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吴长虹尚欠陈清桥借款1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陈清桥请求吴长虹返还借款12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产生于吴长虹与吴沧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吴长虹与吴沧燕未提交证据证明吴长虹与陈清桥明确约定此系个人债务,亦未证明吴长虹与吴沧燕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为陈清桥所知晓,故因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吴长虹与吴沧燕的共同债务。陈清桥请求吴沧燕对吴长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沧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吴长虹、吴沧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清桥借款人民币12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吴长虹、吴沧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尤芳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提示: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