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燕敬录申请王伟山、张建长、宿朝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敬录,王伟山,张建长,宿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燕敬录,男,1961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东石村。被执行人王伟山,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小樵村。被执行人张建长,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小樵村。被执行人宿朝艳,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小樵村。燕敬录申请王伟山、张建长、宿朝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张建长名下存款22万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