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金联与林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联,林海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631号原告陈金联,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2322。被告林海珠,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2623。原告陈��联诉被告林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海珠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林海珠归还借款人民币127500元,并承担本案所需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林海珠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5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约定每月归还欠款5000元,并立下借据。此后,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只归还了2500元,至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被告陈金联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据一张。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海珠向原告陈金联借款130000元,约定每月还款5000元,后来归还了2500元,有被告林海珠立下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林海珠归还借款12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海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海珠欠原告陈金联借款127500元,被告林海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还清给原告陈金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海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林海珠在支付上述还款时一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维雄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人民陪审员 邓兴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彩凤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