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志根与叶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根,叶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根,农民。被执行人叶子荣,居民。刘志根与叶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志根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叶子荣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叶子荣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叶子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8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刘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