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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艳玲、周红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艳玲,周红庆,周天照,周全会,王宗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94号申请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被申请人:孙艳玲,女,生于1979年11月25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周红庆,男,生于1979年10月5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周天照,男,生于1970年6月14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周全会,男,生于1984年6月19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王宗杨,男,生于1977年10月20日,住淅川县。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艳玲、周红庆、周天照、周全会、王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3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艳玲、周红庆、周天照、周全会、王宗杨价值3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被申请人孙艳玲、周红庆、周天照、周全会、王宗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