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双喜诉沈阳市正大仓储运输服务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某,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李某因控诉被告沈阳市正大仓储运输服务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刑初307号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3款规定,属于自诉案件,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刑初274号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上诉人的自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述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的控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卫 俐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辰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