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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县公安局与张晓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县公安局,张晓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061号原告:任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任县任城镇北环西路。法定代表人:靳平章,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计德,系该局干警。被告:张晓凯。任县公安局与张晓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任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县公安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县公安局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