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冰地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冰地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2348号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代建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莉,女。被告:上海冰地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颉,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冰地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金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