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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守刚与大通区上窑镇东园酒店、姚明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守刚,大通区上窑镇东园酒店,姚明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43号原告:沈守刚,男,195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通区上窑镇东园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新武路缸厂段。经营者:姚明芹,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姚明芹,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沈守刚与被告大通区上窑镇东园酒店、姚明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马允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慧珺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