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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韩某某,王某乙,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453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56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韩某某、王某乙、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韩某某、王某乙、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韩某某、王某乙、邓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荣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小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