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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交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跃文与付太红、彭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跃文,付太红,彭金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交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申跃文,男,1991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太红,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彭金英,女,约50岁,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启法,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跃文诉被告付太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跃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跃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免交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