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余某甲、余某乙等与刘春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刘春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特16号申请人余某甲。申请人余某乙。监护人朱太云。被申请人刘春彩,女,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申请宣告刘春彩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8年8月二申请人的父亲余某丙因车祸死亡。2009年1月刘春彩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刘春彩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刘春彩,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河南省××乡××村委××组。系二申请人的母亲,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二申请人申请宣告刘春彩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春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春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关于宣告刘春彩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春彩为失踪人;指定朱太云为失踪人刘春彩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兴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