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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克拉玛依市康粮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克拉玛依市康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苏市塔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共青镇和平里。法定代表人:庞卫东,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粮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新疆福鑫粮油有限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克拉玛依市康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2016)兵0701民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克拉玛依市康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乌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