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嘉盐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徐岑峰、俞彩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岑峰,俞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嘉盐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徐岑峰被执行人俞彩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盐民一初字第3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彩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彩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俞彩英(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7的存款人民币15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