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瞿江与张茂森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江,张茂森,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复12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瞿江,男,汉族,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一:张茂森,男,汉族,居住地: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二: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蒲阳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恩云。被执行人三: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校场横街。法定代表人:陈勇。被执行人四: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理县杂谷脑镇新环路3号附17号。法定代表人:雷国静利害关系人一(案外人):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文镇。法定代表人:张茂森利害关系人二(案外人):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路温哥华广场27层E、F座。法定代表人:张茂森利害关系人三(案外人):陈勇,男,汉族,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复议申请人瞿江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查明:本院因执行(2015)成铁执字第59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作出(2015)成铁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是被执行人张茂森、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瞿江支付欠款人民币17480000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茂森、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或者相应的银行存款,执行额度(包括执行费)为人民币17564880元。2015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成铁执字第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汶川县草坡河口水电站的股权。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汶川县草坡河口水电站的股权合法、真实,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予以支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持有的汶川县草坡河口水电站股权查封、冻结。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张茂森向复议申请人的举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龙发电力公司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该保证担保均发生法律效力。龙发电力公司股东向龙发电力公司的出资均为龙发电力公司企业法人财产,而非其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龙发电力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系个人财产不当。本院查明:2015年4月7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因执行(2015)成铁执字第59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作出(2015)成铁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茂森、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或者相应的银行存款,执行额度(包括执行费)为人民币17564880元。2016年6月6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5)成铁执字第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止。2016年7月11日案外人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勇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其对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查封,并提供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为股东信息的资料等证据材料。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对该异议予以立案并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持有的汶川县草坡河口水电站股权查封、冻结。复议申请人瞿江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在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陈勇名下,三者为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人,(2015)成铁执字第59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陈勇并非案件的被执行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执字第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存在不当。(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案件中,案外人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勇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依法解除对其享有的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持有的汶川县草坡河口水电站股权查封、冻结,属于解除对象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二、解除对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持有的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翔审 判 员 郑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天义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四)……;(五)……;(六)……。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