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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靳xx与被告谢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xx,谢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1571号甘07**民初1571号原告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被告谢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原告靳xx与被告谢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和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4200元;2、判令被告将所租赁房屋的墙、门窗、电器设备归还原告,腾空房屋交付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临泽县鸭暖街有门面房两间,原房屋租赁人王x已经将房屋租金交至2014年8月底。后经王x介绍,原告和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的两间门面房从2014年9月1日起由被告租赁使用,房租费每月200元。被告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缴纳房租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房租被告推诿,2015年底原告催要房租时,被告说不租了,但一直将房屋锁着,房屋内的东西也没有腾空。至原告起诉后被告仍然锁着房屋。被告谢xx辩称,原告的房屋被告确实使用了,当时原告给被告移交房屋时就没有给钥匙,门是压开的。现在房门钥匙被告丢失了,当时原告给被告房屋时没有说房租,被告在使用原告所提供的房屋6个月后就再没有使用,被告已经缴纳了600元房租,且被告已经给原告声明不再租赁该房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临泽县鸭暖街有门面房两间,该两间房屋原来由王x租赁,将房屋租金交至2014年8月底。后经王x引荐介绍,原告和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的原由王x租赁的两间门面房从2014年9月1日起由被告租赁使用,房屋租赁费每月200元。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便将房屋上锁,并搬入去电气设备等。后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给原告支付租赁费600元,被告占有使用该两间房屋至原告提起诉讼,该房屋内被告所搭建的隔墙等也没有拆除,本院第一次对原被告的纠纷开庭审理后,2016年9月7日本院通知原被告共同到场,将锁住的房门锁锯开后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对于房屋内被告搭建的隔墙等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拆除。因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且被告对于原告申请的证人王x的当庭证言也无异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协议和合同没有本质差别。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了房屋租赁的协议,且协议对于房屋租赁费的标准也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将合同约定的房屋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原告和被告所达成的口头协议中虽对房屋租赁的期限没有做明确约定,被告没有将占用原告的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就应当认定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房屋,故认定被告实际占用使用原告的房屋24个月,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房租费标准给原告支付房租。因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已经将房屋返还原告并腾空了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xx偿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赁费42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育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