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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与EricThomasFremd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EricThomasFremd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498号原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B区6-10层,组织机构代码79662558-2。负责人:洪小文(Hsiao-WuenHon)。原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40399G。法定代表人:柯睿杰(AlainCrozier)。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EricThomasFremd,男,美国人,住。本院审理的原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EricThomasFremd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EricThomasFremd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冰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童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