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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温彦庄、季双泉等与青县盘古镇官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彦庄,季双泉,高凤才,青县盘古镇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545号原告:温彦庄,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原告:季双泉,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原告:高凤才,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青县盘古镇官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盘古镇官庄村。负责人:温永亮,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彦庄、季双泉、高凤才与被告青县盘古镇官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温彦庄、季双泉、高凤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彦庄、季双泉、高凤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温彦庄、季双泉、高凤才负担。审判长  刘艳杰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王兴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