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管爱亮与孙臣熙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爱亮,孙臣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管爱亮,居民。被执行人:孙臣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爱亮与被执行人孙臣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安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臣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孙臣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凌河分理处6266帐户内存款17500.00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二、划拨被执行人孙臣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6295帐户内存款3700.00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