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炳浩、杭州掌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炳浩,杭州掌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炳浩,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掌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辛锁兰,总经理。上诉人徐炳浩与被上诉人杭州掌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上诉人徐炳浩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9月22日9时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徐炳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炳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徐炳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亚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