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朱雪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朱雪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721号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沈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5378102Q。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被告:朱雪城。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雪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周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雪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度,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涤纶丝。2015年3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213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全款。截止2015年7月3日,被告除支付2万元外,尚结欠原告货款193000元未予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朱雪城未作答辩。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原告的工商信息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2015年3月19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至2015年3月19日结欠原告货款213000元;被告朱雪城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雪城曾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涤纶丝。2015年3月19日,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朱雪城现欠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建刚)货款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小写:¥213000.00),本人承诺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此货款,如到期无法全额付清此货款,张建刚可扣留朱雪城名下的任何资产,按市场价用作偿还朱雪城所欠的货款,直至货款全部偿还清为止。欠款人:朱雪城,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7××××7908,日期:2015年3月19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7月3日给付了货款2万元,结欠货款193000元一直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雪城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及时给付货款。被告在欠条签字确认结欠货款213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仅给付了20000元,结欠货款19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欠条中承诺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欠款,但被告仅于2015年7月3日给付了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雪城给付原告常熟市德欧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93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后转交,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7元,由被告朱雪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218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