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爱顺等诉请求确认人民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淑丽,胡爱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特119号申请人:辛淑丽,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胡爱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辛淑丽与胡爱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辛淑丽和胡爱顺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于2016年9月23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婚生女胡鑫钰(曾用名胡嘉馨)由申请人胡爱顺抚养变更为由辛淑丽抚养。申请人胡爱顺于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胡鑫钰抚养费30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辛淑丽与胡爱顺关于2016年9月23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艳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