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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曾程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278号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程华,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关于曾程华盗窃罪一案,我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川06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程华给付罚金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程华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有关被执行人曾程华给付罚金3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