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文辉、魏刚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辉,魏刚,章凌汉,王胜华,许敬业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4刑初74号公诉机关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辉,(外号“辉伢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本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11月3日脱逃,同年11月2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脱逃罪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游虎光,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刚,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连富,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凌汉,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5年12月16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胜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5年12月3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敬业,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5年12月24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辉犯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脱逃罪,被告人魏刚、章凌汉、王胜华、许敬业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辉及其辩护人游虎光、被告人魏刚及其辩护人杨连富、被告人章凌汉、王胜华、许敬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文辉窜至宜丰县车上林场东岸村“斗曾某”山场,将1株南方红豆杉树连蔸挖翻,并锯取1筒2米长的原木。之后,被告人黄文辉雇请白某(已判刑)和被告人章凌汉将南方红豆杉树蔸、原木从山上滚到山某大路边,并将树蔸装上巢某(已判刑)的赣C-×××××厢式货车。巢某驾驶该车与被告人黄文辉将该树蔸运输至宜丰县城福临新城小区,被告人黄文辉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树蔸出售给彭某(已判刑)。经鉴定,该树蔸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0.146立方米;该株南方红豆杉的立木蓄积为0.5105立方米。2、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文辉伙同白某窜至宜丰县芳溪镇香源村与石花尖垦殖场洪源分场联营的“洞头埚”山场,其和白某使用油锯将1株已经被人伐倒的南方红豆杉树锯取2米长的5根干原木,后2人又用油锯采伐了3株蔸径24-42厘米的南方红豆杉,并锯成2米长的原木。随后,被告人黄文辉、白某雇请张某1、被告人章凌汉上山装运南方红豆杉原木;张某1驾驶运输木材的拖拉机(俗称“爬山虎”)开到山上,见是南方红豆杉便不敢装运。被告人黄文辉后雇请被告人魏刚上山开“爬山虎”装运南方红豆杉,并继续雇请了被告人章凌汉去搬运装车,被告人魏刚驾驶该辆“爬山虎”将5筒干原木运输至山上大路边。第二天被告人魏刚不愿去,被告人黄文辉便雇请被告人王胜华、章凌汉装运南方红豆杉木材,被告人王胜华驾驶“爬山虎”将南方红豆杉原木运输一段路后翻车,原木均遗留在山场。经鉴定,上述1株蔸径为52厘米已伐倒的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1.2264立方米;上述3株蔸径为24-42厘米的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1.8534立方米。3、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文辉再次窜至宜丰县芳溪镇香源村与石花尖垦殖场洪源分场联营的“洞头埚”山场,用油锯采伐1株蔸径78厘米的南方红豆杉,锯取2筒2米长原木。2015年8月1日至8月2日,被告人黄文辉雇请被告人许敬业等人,先后将2筒南方红豆杉木材装上巢某的赣C-×××××厢式货车,在装运途中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2筒南方红豆杉木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2.3054立方米。二、脱逃罪。2015年11月3日上午,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兰某、熊某2、邬某以及司机张某2将已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黄文辉提出宜丰县看守所,带至宜丰县车上林场东岸村“黄柏洞”山场进行辨认现场。被告人黄文辉在辨认现场时乘办案民警不备逃跑,于2015年11月20日在贵州省毕节市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白某、巢某、彭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刘某、柳某、程某、张某1、兰某、熊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林权证、驾驶证、(2012)宜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2015)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作案工具照片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笔录,木材检尺码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5株制成原木进行出售,立木蓄积达4.6693立方米;又将他人砍伐的1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制成原木非法运输,立木蓄积1.2264立方米。被告人黄文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文辉被依法关押时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刚、章凌汉、王胜华、许敬业受被告人黄文辉等人的雇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辉的辩护人辩称黄文辉有举报“胡子”盗伐红豆杉的立功行为,本院认为黄文辉在指认“胡子”盗伐红豆杉现场时趁机脱逃,使该事实没有查证属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文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文辉、魏刚、章凌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胜华、许敬业系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刚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章凌汉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胜华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许敬业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泽荣人民陪审员 王礼生人民陪审员 杨河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