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苏庆领、孙文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庆领,孙文启,李兆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庆领,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树春,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启,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孙文宽,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兆会,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上诉人苏庆领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