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厚载钢材经营部与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厚载钢材经营部,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81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厚载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栋商务办公楼。经营者:叶文彬,男。被申请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枫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阙茶存,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厚载钢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厚载钢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叶文彬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叶文彬所有的位于宁乡县房屋的产权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