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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锋与王治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王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王治兵(又名王志兵),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治兵的银行存款或收入3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