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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莹莹与刘翠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莹莹,刘翠花,王衍硕,王荣财,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7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莹莹,女,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孙庄村113号被执行人刘翠花,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关社区。被执行人王衍硕,男,201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关社区法定代理人刘翠花,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王荣财,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关社区。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关社区。本院在执行孙莹莹申请执行刘翠花、王荣财、王衍硕、张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莹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冰审判员 赵 岭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信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