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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朱盛与胡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盛,胡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2074号原告:朱盛。被告:胡萌萌。原告朱盛与被告胡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萌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本金5万、利息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还款。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7日,被告胡萌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每月归还500元,之后每月归还不少于500元至还清为止。借款后,被告还款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欠条对借款数额等予以确认,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还款1000元,本院对相应诉讼请求予以调整。原告主张的利息,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盛欠款49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朱盛负担27元,由被告胡萌萌负担5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