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隆鑫彩钢复合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隆鑫彩钢复合板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617号原告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解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佑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原飞机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来望,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甘锋,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崆峒区隆鑫彩钢复合板厂。经营者诸立祯。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隆鑫彩钢复合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两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梅审 判 员 马明海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