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文安县佳丽胶厂与文安县成林板厂、杨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佳丽胶厂,文安县成林板厂,杨瑞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2364号原告:文安县佳丽胶厂,经营者董洪强,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左各庄镇老席店村。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老席店村。委托代理人:夏江涛,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安县成林板厂,经营者高成林,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滩里镇西滩里村。地址文安县滩里镇西滩里村。被告:杨瑞芳,又名杨小芳,系高成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佳丽胶厂与被告文安县成林板厂、杨瑞芳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佳丽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文安县佳丽胶厂负担。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