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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洪仁与李红良、王同毅、张莉、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仁,李红良,王同毅,张莉,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440号原告:张洪仁,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红良,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王同毅,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张莉,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王同毅、张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邮电路*号。。法定代表人:XX,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兵,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洪仁与被告李红良、王同毅、张莉、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洪仁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洪仁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红良、王同毅、张莉、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仁撤诉。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由原告张洪仁负担。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