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2016)陕0823民初16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人杜某某贷款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8‰,利息从201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为某某县国税局职工,在某某县国税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某某工资账号,待扣足案款后兑现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3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