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传林与被执行人罗永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传林,罗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董传林,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凌集茶场家属院南队,公民身份号码为411526199108136014。被执行人罗永兵,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黄岗村张湾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12322196401187559。本院在执行董传林申请执行罗永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永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