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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卫强与雷举源,王学英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强,雷举源,王学英,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89号原告:郭卫强,男性,汉族,1984年0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雷举源,男性,汉族,1973年07月20日出生,住长寿区。被告:王学英,女性,汉族,1965年09月06日出生,住本区。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本院在审理郭卫强与雷举源,王学英,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卫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强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卫强承担。审 判 长  廖海清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