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卫强与雷举源,王学英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强,雷举源,王学英,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89号原告:郭卫强,男性,汉族,1984年0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雷举源,男性,汉族,1973年07月20日出生,住长寿区。被告:王学英,女性,汉族,1965年09月06日出生,住本区。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本院在审理郭卫强与雷举源,王学英,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卫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强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卫强承担。审 判 长 廖海清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