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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伟与被告刘春风、姚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刘春风,姚景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706号原告:李洪伟,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春风,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姚景梅,女,成年,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李洪伟与被告刘春风、姚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春风、姚景梅给付李洪伟欠款四万元及逾期偿还贷款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4日,由温国友担保,我为刘春风在黑林子镇华生互助社贷款四万元整,贷款约期为一年。刘春风出具证明该贷款由其全部偿还。但是贷款已经到期,刘春风未偿还该笔贷款,并不知去向,现黑林子镇华生互助社向我催款,我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洪伟与刘春风、姚景梅之间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洪伟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