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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柳琬、楼海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琬,楼海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495号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邱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阮长丰、王靖,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琬,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楼海鹰,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琬、楼海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嘉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