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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志霞申请执行杨慧、高渊、高子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霞,杨慧,高渊,高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316号申请人刘志霞,女,汉族,无业,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杨慧,男,汉族,无业,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高渊,女,汉族,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高子章,男,汉族,无业,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刘志霞申请执行杨慧、高渊、高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3万元及利息1.1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55元,申请执行人刘志霞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