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汤明生上诉解天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明生,解天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明生,男,1963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天凯,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上诉人汤明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明生之委托代理人张立军,被上诉人解天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汤明生以解天凯交付给其使用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其与解天凯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并据此要求解天凯返还转让费278056元。解天凯则认为,解天凯是通过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的附属设施取得相关的收益,汤明生是通过该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对土地进行使用,汤明生主张所建房屋被拆除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汤明生通过该份合同主要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所以合同目的并没有像汤明生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不能实现或合同不能履行。本案中,租赁土地的性质即《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地上物因违法被全部拆除后是否导致汤明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本案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但原审法院未能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