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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合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合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574号原告李宏伟。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中段48号。组织机构代码17066170-9。法定代表人杨惠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合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飞 关注公众号“”